2010年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申诉者撤诉请求,决定取消5家中国聚酯短纤企业此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这5家中国企业分别慈溪三盛化纤有限公司(Cixi Sansh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慈溪市华顺化纤有限公司(Cixi Waysun Chemical Fiber Co., Ltd.)、远纺工业有限公司和远东化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ar Eastern Industries, Ltd.and Far Eastern Polychem Industries)、南通罗莱化纤有限责任公司(Nantong Luolai Chemical Fiber Co., Ltd.)、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NanYang Textiles Co., Ltd.)。
2006年7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的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55032000.65和55032000.45。2007年4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微量-44.30%。2010年7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行政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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