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纺织品的品质主管机构及标准主要有:AATCC标准,ASTM标准,CPSC和FTC强制性标准。另外美国对纺织品服装制定了许多技术法规:纺织纤维产品鉴定法令、毛产品标签法令、毛皮产品标签法令、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织物可燃性法规、儿童睡衣燃烧性法规、羽绒产品加工法规等等。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市场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市场,进入美国市场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产品质量认证。也就是说,某一产品在美国可否销售的关键是在于该产品能否通过美国权威检测部门的检测后获得许可证。
常见的美国纺织服装产品认证标准有以下两种:
1.FTC规则。FTC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缩语。FTC要求在美国销售的纺织品要标有成分和保护标签,并且对那些含有未经FTC认可成分的纺织品限制进入美国市场。FTC还将对纺织品的成分进行分析,以判断提供的成分报告与实际结果是否一致。
2.INTER检测中心。INTER检测中心执行纺织品和成衣的物理检测,如纤维、化学成分、弹性、保养、可燃性、着色、褪色、其他化学伤害和进口配额等的检测工作。
美国纺织品质量控制的主要规则
美国关于纺织服装产品标签方面的法规主要有:《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羊毛产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等等。
1.《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制定于1958年,它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简称FTC)负责实施,其后,针对实施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又颁布了实施细则。《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有关条例(16CFR303)适用于服用服装制品、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烫衣板罩与衬垫、伞、絮垫、旗子、所有纤维纱线及织物、家具套、毛毯与肩巾、睡袋。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纤维成分: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并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成分;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纤维含量允差不超过3%,但具特定功能的纤维除外;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
原产地信息: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并有确定固定位置。如T恤衫、衬衫、外衣、毛衫、连身裙和类似服装,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服装内面领口中央位置并在两条肩膊缝边中间;至于长裤、松身长裤、短裤和半身裙等服装,原产地标签则须置于显眼位置,例如腰带内面。此外,原产地名称前面必须加上Madein或Productof等类似字眼,让终购买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误导。
制造商或经销商信息:除了纤维成分和原产地,服装必须附有提供护理指示的永久标签以及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外国生产商的名称。根据规定,进口商、分销商及零售商可采用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的RN或WPL号码,但只有设于美国的企业才可取得及使用RN号码,外国生产商可采用其名称或美国进口商、分销商或直接参与产品分销的零售商的RN或WPL号码。企业可以其商标名称识别,但商标名称须已在美国专利局注册,企业亦须于使用商标前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商标注册证副本。
2.《羊毛产品标签法》: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FTC负责实施,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毛织品虚假标签的欺骗。该法案针对实施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又颁布了实施细则。《羊毛产品标签法》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16CFR300)适用于羊毛制品,即含有羊毛或服用羊毛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纤维成分:纤维成分的标注同16CFR303。若羊毛制品中含有马海毛、山羊绒或特种纤维时,可用特种纤维的名称来标注,并标明纤维含量。
非纤维物质含量: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的填充物或添加物质,其占羊毛制品总质量的大百分比应分别标注出来。
原产地信息:原产地标注同16CFR303。
制造商信息及注册标识号:制造商信息同16CFR303。
3.《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
(16CFR423):《联邦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简称CFR),CFR是美国联邦注册登记处定期整理收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力的美国法规。其对进口纺织服装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分布在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法典中,并且绝大部分法规条例编入了CFR。
《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16CFR423)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16CFR423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必须在纺织服装产品上附加维护标签。标注内容做如下规定:
维护标签是指包括常规维护信息和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必须标明对于产品在常规使用中所需要的有关维护事项,有洗涤、干燥、熨烫、漂白和警示性说明;ASTMD5489-01a还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符号体系,以简易图形表述对纺织产品进行维护的内容。维护标签应被看到或容易被发现,并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
美国《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及《羊毛产品标签法》又出新规定,要求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加施标志或标签,标签必须采用英文标识,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则。
新规则规定:对纤维成分的标注必须采用非商标纤维名称,且应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顺序排列;纤维名称可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的纤维名称;商标名称可与非商标纤维名称一并使用;纤维成分可于标签背面标明,但有关资料必须容易找到;占纤维总重量不足5%的纤维不应以名称识别,而应列为其他纤维,但毛或再生毛及具特殊功能的纤维除外。
关于产品的原产地标签,美方规定,除非有先例允许其他标记方式,否则所有服装必须以布标签标示原产地。此外,原产地名称前面必须加上Madein或Productof等类似字眼,让终购买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误导。
当然,美方也同意在若干情况下接受在服装内面领口位置的布料上直接丝网印刷的原产地标志。此外,双面服装也豁免领口标签规定。
例如,一件可双面穿着的女装短背心,可于背心内面下侧缝骨贴上永久水洗标签,以及采用紧系于领口的飘带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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